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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丰收华夏使命教会

纽约华夏使命基督教会——组织章程

此份章程已经长执会通过,将于2021年8月29日会员大会上投票通过后 生效,请各位会员弟兄姐妹阅读,如果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8月8日前将 书面修改意见投到教会意见箱。


约华夏使命基督教会组织章程

2021年8月29





第一部份: 教会名称与地址


第1条

名称

教会正式的名称为华夏使命基督教会,以下简称“本教会”。


第2条

解释

(一)

“信仰告白”是本教会所信的圣经真理。

“教会”是华夏使命基督教会。

“教牧长执会”是照本组织章程第六部份所解释的教会行政管理组织。

“会计年度”是指每年从一月至十二月。

“一般条例”是本教会在会员大会所决定的事项。

“多数定”是在座多于百分之五十的投票者所决定的事项,除非先前已决定需要一个更高 的百分比。“神的话”是圣经中的六十六卷书。

(二)若是本教会组织章程有不清楚之处,将以教牧长执会的解释为准,除非本教会的会员大 会有不同决定。

(三)若是本教会组织章程的中文版与英文版有任何出入,将以中文版为准。


第3条

教会地址:

本教会的办公地址在136-31 41ave 2c Fluhing,Ny11354本教会可在这地址,或其它的任何地址聚会或办公。


第二部份:目标与原则


第4条

目标

以下是本教会的主要目标:

(一)敬拜与事奉三位一体的神:圣父,圣子,圣灵。

(二)用话语和行动来传扬关于神国度与耶稣的福音。

(三)服事和牧养本教会的弟兄姐妹们成为灵里成熟、有果效的基督门徒。


以下是本教会其它的目标:

(四)给本教会成员属灵的领导与牧养。

(五)透过敬拜、祷告、交通、神的话语的服事、圣灵的服事、受洗、和圣餐来彰显基督 的主权,并让本教会发展成为一个强而有力的属灵社区。

(六)透过教导和训练,装备本教会的弟兄姐妹来服事主。

(七)提供服事的机会,并动员本教会的弟兄姐妹们对外服事。

(八)遵守本教会信仰告白内的圣经原则,保守教会的纯洁。

(九)为了拓展神的国度,建立世界各地网络事工。


权力

为了要达到本教会的目标,以下是本教会可有的权力:

(一)聘请并支薪给教牧同工和其他职员。

(二)与其他教会、组织、或政府机构的代表交流。

(三)安排和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办展示会、特会、研讨会、说明会、训练课程、音乐 会......等等。

(四)收集并传送对各项影响教会目标的事项的资讯,并与本国或海外具相同目标的机构 互相交换资讯。

(五)合法地从事、执行、管理、或协助其他慈善机构。

(六)编写、印制、出版与本教会目标有关的文章、书刊、影片、录音带......等等。

(七)为了教会事工所需,去购买、租用、或交换、建造、改变、维护、发展任何动产或 不动产。

(八)为了教会事工所需的动产或不动产去筹款或贷款。

(九)为了教会的动产或不动产订管理规条。

(十)出售、出租或抵押教会的动产或不动产。

(十一)为了教会事工所需,接受捐款、筹款或贷款。

(十二)拓展和维护与本教会信仰相同的教会分会。

(十三)为了促成本教会目标的完成,做其它合法的事情。


第5条

本教会原则

(一)完全地遵行与服从圣经的教导。

(二)照圣经鉴察本教会所有的信仰与行动。圣经是神的话,没有任何属灵经历比圣经更 正确。

(三)本教会所有信仰与行为是要彰显神的属性和荣耀。

(四)本教会的一般条例是建造在基督的主权上、以及在牧师与教会共选领袖们的带领下 进行。

(五)本教会的受薪教牧职员不可做任何与本教会信仰告白相违背的活动。(婚礼,葬礼...... 等等)


第三部份:会员


第6条

资格

(1)所有认同本教会异象,信仰告白、教会章程,积极参加本教会的各种聚会,经书面申 请,长执会同意后,可为本教会会员。

(2)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会员违犯信仰、规章可由长执会劝退,并发出书面通知。

(4)会员若自行退会,需在两星期内书面通知长执会。如不提供书面报告或请假,六个月不参加主日崇拜者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部份:会员大会


第7条

大会类型

会员代表大会有两种:

(1)年度的会员大会。

(2)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


第8条

教会的至高权柄

教会的至高权柄是授给各堂会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多数决定的事项就是最后决定。


第9条

法定人数

(1)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是有投票权人数的百分之六十(60%)。

(2)若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尚未到齐,大会就需要暂休半小时。

(3)若大会需暂休半小时之后法定人数尚未到齐,出席的会员就成为法定人数。除了从未讨论过的新事项之外,出席的会员可以照会议事项开会并做决定。


第10条

大会主席

主任牧师是会员大会的主席。若主任牧师不在,或驻堂牧师担任主度或委托其他同工担任。当投票票数相同时,主席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11条

会议记录

会员大会结束后,长执会秘书需尽快公布会议记录。


第12条

年度的会员大会

(1)召开时间:每年一度的会员大会的开会日期、时间、与地点,由长执会在十二月份决定。

(2)开会目的:

(a)报告长执会关于这一年度教会的事工与活动情况。

(b)审核长执会提出的年度预算。

(c)选出下届的长执会成员。

(d)办理其它有关的事项。

(3)开会通知:在开会员大会至少十四天之前,长执会秘书需要把会员大会的日期、时间、 与地点通知给所有会员。

(4)提议(motions): 在开会员大会至少十天之前,长执会秘书需要收到所有将在会员大会讨论的提议。

(5)开会前必做的事项:在开会员大会至少七天之前,长执会秘书需要把以下项目贴在教会布告栏、并提供给教会会员们:

(a)会议项目(agenda)和所有大会中将要做的报告。

(b)将在会员大会讨论的提议(motions)。


第13条 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

(1)召开时间:

(a)当主任牧师或驻堂牧师认同,就可以特别召开会员大会。

(b)当总会员之四分之一把召开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和开会目的给长执会秘书时,就 可以特别召开会员大会。

(2)开会通知: 在开会前的主日崇拜,长执会秘书需宣布开会通知与会议项目。

(3)开会目的: 照会议事项开会并做决定。


第14条

聚会

(1)每星期天本教会有公开的主日崇拜聚会。

(2)驻堂牧师可以在任何其他时间安排聚会。


第五部份:教牧同工


第15条

组成

教牧同工将包含下列各项:

(1)主任牧师

本教会设主任牧师(传道)一位,他是教会所有活动的带领者,必须忠心地传讲福音、安排聚会圣典、照顾会员属灵方面的需要、并具有发展教会的能力,以达到最好的服事。他也是组织 的行政主管和同工的带领者。

(2)助理牧师,传道(们)

各堂会将按需要设有多位的助理牧师或传道,他们将在 主任牧师的带领或授权下来服事, 在教会的事工上将帮助駐堂牧师。

(3)事工部主任(们)

各堂会将按需要设有多位的事工部主任,他们将向駐堂牧师负责,来展开教会中各项的事工:如宣教,社区服务、家庭聚会......等等。


第16条选举/指派

(1)主任牧师的聘任将由在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中执行,由长执会寻找一位合适的 主任牧师,并且推荐给会员大会,由出席会员的四分之三(3/4)赞成才算通过。

(2)駐堂牧师,助理牧师以及受薪事工部主任,将在长执会的认可下由主任牧师指派。

(3)创会者为当然的教会的领导。


第17条

终止关系

(1)主任牧师:主任牧师与教会的终止关系,将在一次特别召开的会员大会中执行,由出席会的四分之三(3/4)投票通过,将终止主任牧师的事奉。除非双方均同意立刻终止关 系,否则应有三个月的离职通知,三个月后关系就自然终止。

(2)駐堂牧师,助理牧师,传道和受薪事工部主任:只要双方共同认可,关系即可终止。 经由长执会的同意,主任牧师有权解除以上人员的职务,但必须给两个月的离职通知。


第六部份: 长执会


第18条

组成

(1)主任牧师,駐堂牧师为当然长老

(2)长执由现任长老提名,经每年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3/4)以上表决选出。

(3)长执会主席由駐堂牧师推荐,经由长执会认可并经每年的会员大会通过,协助駐堂牧 师工作。长执会主席负责召开例行长执会,并贯彻长执会决定。

(4)长老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按教会组织章程推展会务。注重教会灵命的需要。 协助教牧人员牧养教会,并监督教会运作。

(5)执事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按教会的主要功能和实际需要设立执事若干位。按恩 赐服事:敬拜、教导、团契、传福音、社会服务、秘书、行政、财务、总务、等等事工。

(6)长执会未能成立时,由駐堂牧师召集同工,代理长执会职责。


第19条

功能

(1)长执会定期聚会,来管理教会的日常活动,并且在会员大会所制定的正规和一般的政 策下,以简单多数做成必要的决议。

(2)长执会的决议不可与会员大会的所望不合,若有,必须事先商量,并且要保持顺服在 会员大会的权下。

(3)长执会要提供给每年一度的教会会员大会该年度教会事工与活动的书面报告。

(4)长执会要审定及公布过去一年的财务与会计报表。


第20条

终止关系

(1)若有长执连续三次缺席长执会定期聚会,就需退出。长执会可指定代替其位者来服事 到下一年度会员大会。

(2)若有长执生大病或精神病、停止参加聚会,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尽同工的义务,长 执会可终止其职位。

(3)若有长执去世、退出、或被终止职位,长执会可指定代替其位者来服事到下一年度会 员大会。


第21条

权柄

长执会有以下权柄:

(1)管理本教会一般的事务。

(2)照着本教会的一般条例,指定合适人选或事工部来实行与教会目标相关的事项。

(3)若任何人或任何一事工部不尽义务、不诚实、不胜任、或不服长执会的决定,除非本 教会组织章程不许,长执会可终止其职务并调整其事工部或小组。

(4)除非本教会的一般条例不许、或会员大会的多数决定不同,教会会员需要遵守长执会 的决定。


第22条

同工职务

(1)当长执会主席缺席时,由长执会秘书代理其职责。

(2)长执会秘书的职务如下:

(a)保证教会事务都照本组织章程处理,并实施会员大会与长执会所做的决定。

(b)管理教会所有的重要书信和文件(不包括财务上的书信和文件)。

(c)写下会员大会和长执会的会议记录。

(d)管理教会会员名单。

(3)长执会财务需要负责管理并维护教会的财务账目。


第七部份:修改组织章程


第23条

修改

(1) 会员大会可以修改这组织章程。

(a)要修改这组织章程,修改的部份要写下交给秘书。

(b)开会员大会时,需要公开阅读修改部份。

(c)会员大会四分之三(3/4)的出席人数必须投票同意。

(2)最少每五年一次,会员大会需审阅这组织章程,并修改任何过时之处。


第24条

解散教会

(1)除非会员大会开会来特别讨论解散教会,并四分之三(3/4)以上的会员同意,不可解散本教会。

(2)若本教会被解散,教会所有的负债需付清,剩下财产需捐给其它教会或基督教机构。

(3)若本教会被解散,需于三十天内通知政府。

(4)若本教会被解散,会员大会必须选出代表,负责执行解散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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